吉林省長春市: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招投標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吉政辦發〔2018〕12號)、《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全省建筑業“放管服”工作的通知》(吉建辦〔2018〕27號)和《關于扶持我市建筑施工企業若干措施(試行)》(長城鄉發〔2018〕60號)文件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招投標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招標文件條件設置
(一)施工總承包資質可以承擔的總承包工程,不得強制要求必須同時具有該施工總承包資質覆蓋的專業承包資質。
(二)軌道交通、橋梁隧道、綜合管廊、海綿城市等重大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文件不得將施工企業具有類似工程業績作為否決條件。
(三)在長春市行政區域內取得最低等級資質證書不足一年的建筑業企業,招標文件不得將其具有類似工程業績作為否決條件。
(四)取得建造師執業資格人員可以按照執業范圍要求擔任大、中型項目技術負責人,該相應業績在后續投標時,可以做為本人的項目經理業績。
(五)綜合評估法中不得將施工項目經理具有類似工程業績做為否決條件,項目經理業績有效期為近五年,業績個數不得超過2個,類似工程業績分值原則上不得超過2分。
(六)投標時取消項目經理無在建證明要求,項目經理需提供無在建工程承諾并加蓋企業公章。
(七)招標文件中需明確,工程預付款支付比例及支付方式應執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等相關規定。
二、明確保證金要求
(一)被列入長春市重點扶持建筑業企業的,應繳納的各類保證金可采取企業承諾方式。由本市信用評價優秀的建筑業企業承建的建設項目,投標保證金不超過投標總價的1%,最高不超過40萬;工程質量保證金按照工程價款結算總額1%預留;履約保證金不超過中標金額的5%。
(二)投標保證金繳納形式。現金、現金支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及銀行、工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以現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投標單位的基本賬戶轉出。如果提供銀行保函應符合吉建管〔2018〕1號文件要求;如提供工程擔保機構保函應符合吉建管〔2017〕4號文件要求。
(三)投標保證金遞交方式。投標人須在投標截止時間1個工作日前將投標保證金存入指定賬戶,并將保證金存款憑證、保函擔保或承諾書(見附件1)原件遞交至招標代理公司,過期不予受理。逾期未遞交保證金存款憑證、保函擔保或承諾書原件視為自動放棄投標資格,招標代理機構不另行通知投標單位。保證金存款憑證、保函擔保或承諾書上應明確用途、投標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投標人名稱、聯系人及電話,以便核對查實。招標代理公司收到投標單位保證金存款憑證、保函擔保或承諾書原件后會同長春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核對保證金到賬情況。投標人應將投標保證金憑證、保函擔保或承諾書復印件裝訂在投標文件中。投標保證金的確認以最終到賬日期為準。
(四)投標保證金的退還。
1.中標人:須攜帶中標通知書原件、合同副本原件、銀行存款憑證、保函擔保或承諾書復印件和招標人出具的《中標結果通知書》(見附件2),在簽訂合同后五日內辦理。
2.未中標投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統一返還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除因處理異議、投訴等原因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結束后十日內辦理。
3.保函擔保或承諾書原件需留在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直至退還保證金時返還投標人,投標保證金退還至投標人基本賬戶。
(五)在招標文件中應明確,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其中:住宅工程單位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000萬元及以上的按1.5%預留;工業、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按不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1%預留。
三、明確危大工程有關要求
(一)嚴格執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37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文件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并要求勘察單位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二)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嚴格執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37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
四、取消施工合同備案,規范相關行為
(一)簡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條件,取消施工合同備案要求。
(二)做好招投標信息公開。明確招標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及中標結果公示的發布內容和發布媒介。發布內容應嚴格執行《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吉建招〔2018〕8號)文件要求。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信息應同時在中國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吉林省建設信息網、長春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發布,并確保內容一致。
(三)中標后項目負責人變更。中標后變更項目負責人的,需在建設單位同意后7日內,按照附表3、附表4的要求,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所變更人員的資格、業績和信譽不得低于被更換人員。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8月6日
來源:長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