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深圳市光明新區農民工工資保函最新要求
辦理保函的銀行應具備什么條件?
《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銀行、工程保險機構或工程擔保公司必須總部設立在本市或在本市設有分支機構信用等級良好、服務水平優良,并承諾按照本辦法要求提供工資保證金業務服務。同時,必須是已在市人社局備案的擔保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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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光明新區農民工工資保函最新要求
重點:從今年6月份開始,深圳市光明區人力資源局只收深圳市內銀行開具的工資保證金擔保函,(由于銀行辦理時間可能會長些)請所有新建項目以及保函到期要續保的總包單位提前找銀行辦理。
提交資料:
光明區建設領域工程保證金所需提交材料:
1、保證金擔保函(原件)最好是銀行開具的保函,銀行所屬地在深圳市內,如建行銀行(深圳沙河支行)。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3、在建工程項目關鍵頁合同(復印件)
4、授權委托書(原件,可下載)
(以上所需材料,均需要加蓋公章)
受益人全稱:深圳市光明區人力資源局
交擔保函地址:光明區華夏路光明商會大廈1708辦公室!
問: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設領域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是可以接受取銀行保函、保險機構保單保函或建設單位擔保等第三方擔保方式的,為什么現在僅接受銀行保函?
答:請參考: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附件一: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文
附件二:授權委托書.doc 點擊下載
附件一:
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文
原文鏈接:http://hrss.gd.gov.cn/gkmlpt/content/2/2515/mmpost_2515824.html#1264
索引號:553612461/2019-00017
分類:勞動、人事、監察、通知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成文日期:2019-03-01
名稱: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號:粵人社規〔2019〕10號
發布日期:2019-03-01
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 廣東省水利廳
2019年3月1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
建設廳?廣東省交通運輸廳?廣東省水利廳關于建設
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障我省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預防和化解欠薪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按照《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要求,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建設施工領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交通、水利等)從事工程項目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建設單位(業主)和施工單位(包括工程總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
建設工程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的使用對象為在建工程項目的被欠薪農民工。
第三條 工程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后,從工程款中按合同造價預先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施工單位預先設立的專用賬戶,作為該工程項目的工資保證金。當該項目發生欠薪,且用工主體不主動履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責令改正指令或行政處理決定時,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從工資保證金專戶中提取相應資金用于發放農民工工資,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確保農民工應得工資及時發放。
交通(公路、水運)在建工程項目發生欠薪時,可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核實后,通知專用賬戶開戶銀行從中將工資撥付到被欠薪農民工個人賬戶。
第四條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在項目所在地商業銀行開設工資保證金專戶,或提供已開設的工資保證金專戶賬號,并按自愿原則就工資保證金專戶內資金的專款專用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協議(以下簡稱五方協議),約定保證金的繳存、提取及退回辦法、銀行的函告義務,明確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資保證金發放農民工工資,以及提取后等額補足相應資金等內容。同一施工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屬地管轄區域(地級市)內設立一個工資保證金賬戶,工資保證金賬戶由開戶單位自行管理,具體管理辦法和五方協議由各地市制定。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存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該項資金視為建設單位預付給施工單位工程款的一部分。
前款規定工資保證金提取比例應在五方協議中以工程項目的承包合同總價、勞動用工規模、工資預算、施工單位資質及其三年內的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等為依據,原則上不低于施工合同總價的1.5%,最高不得超過施工合同總價的3%,同一施工單位在同一工資保證金屬地管轄區域(地級以上市)內繳存金額上限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具體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確定,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對繳存前連續兩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施工單位,可降低繳存比例,降幅不低于50%;連續三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可免于繳存工資保證金;對繳存前兩年內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施工單位,繳存比例適當提高,增幅不低于50%;對因欠薪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施工單位,增幅不低于100%,其提高比例后的繳存金額不受繳存金額上限限制。
第七條 推行第三方擔保制度。施工單位可選擇銀行保函或具備資格的第三方擔保的方式替代繳存工資保證金。
按住建、交通、水利等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了工人工資支付保證保險的施工單位,免繳工資保證金。
第八條 行業主管部門在辦理開工報告備案及日常監管時,應將該項目工資保證金的開戶和繳款情況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交通(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中特別大、工期長、施工單位多等特點的項目,可視情況辦理。
第九條 施工單位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施工單位逾期仍未支付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按五方協議約定的時限和條件提取保證金用于發放被欠薪農民工工資;采用第三方擔保的方式替代繳存工資保證金的,由擔保方墊付工資。
項目分包建設的承包人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可以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工資保證金先予墊付,墊付款項可依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條 工資保證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墊付欠薪但項目未完工的,開設專戶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五方協議的約定及時等額補足。
第十一條 工程完工后,農民工工資已全額支付,施工單位可以向項目所在地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按五方協議的約定退回工資保證金。有多個項目的,其中一個項目完工后,對超出其他在建項目按第五條規定應繳數額的部分,可以申請退回。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工資支付保證金退款申請3個工作日內,在該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明顯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退款申請公示期內未接到欠薪舉報投訴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會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在公示期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向施工單位出具保證金退款通知,并函告開戶銀行。
公示期內接到欠薪投訴或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工資保證金暫不退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欠薪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完成后才予以辦理退款。
第十三條 開戶銀行接到退款通知后,應當將專戶內該項目的工資保證金全部本金和利息返還施工單位,并核銷該項目工資保證金賬戶,同時依照五方協議的約定將辦理情況函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保證金專款專用,除法律法規規定情形外,不得提取、挪用工資保證金用于本單位施工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以外的事項。
當出現有權機關對施工單位的工資保證金賬戶依法進行凍結或扣劃的情況下,開戶銀行應及時告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予以行政處罰,依法記入勞動保障守法誠信檔案,列入拖欠克扣工資黑名單;將違法信息告知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錄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依法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以及行業誠信信息平臺公布;屬于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同時納入政府工程項目投資審批系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在政府資金支持、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先評優等方面依法予以嚴格限制:
(一)建設領域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后,存在《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五十三條情形的;
(二)用人單位受到行政處罰決定后,在一年內又發生同類欠薪違法行為的;
(三)施工單位故意制造拖欠工資假象,采取欺詐手段騙取工資保證金專戶資金的。
第十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對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施工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住建、交通、水利等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工資保證金的繳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繳清工資保證金的項目建設應責令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限期繳清。
對不按規定開設賬戶繳存或未按第十條規定及時補足工資保證金賬戶已提取部分的建設、施工單位,由人社、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在政府采購、招投標、生產許可、履約擔保、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準入、評優評選等方面依法依規予以限制。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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